近年来,我国在《民法典》《刑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网络暴力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暴力的治理力度。2022年中央网信办开展了“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同年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从建立健全预警预防机制、强化当事人保护、严防信息传播扩散、分类处置处罚等方面综合治理网络暴力;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要“让人格尊严免受网络暴力侵害”。但是,借由网络空间实施侮辱、诽谤等“软暴力”事件仍屡见不鲜,今年1月23日,因染粉色头发而遭受网暴的华东师范大学准研究生郑灵华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年仅24岁的生命,再次暴露出网络暴力的巨大危害和现有治理能力的不足。

网络暴力现象根植于社会伦理、公众心理、媒体传播规律、网络治理体系等多重因素,其成因具有较强的复杂性。首先,信息网络技术与社会的融合速度远远超过了网络伦理的建设速度,而物理空间的行为规制机制难以直接套用到网络空间,弱化了网络空间行为者的道德约束和责任感。其次,网络空间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极大地扩张了意见形成的倍率,在伦理缺位的情况下,网络空间的信息传播模式一方面使得部分个体被赋予了超强的意见塑造力和引导力,另一方面则极度压缩开展理性对话所必需的时间和舆论空间,“群体极化”的现象在网络空间异常明显。再次,网络空间对于长期存在的社会矛盾或偏激情绪具有放大作用。在现实社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缺乏相应的纾解途径的情况下,网络空间不仅容易沦为情绪宣泄的场所,还会导致矛盾边界不断泛化。

司法实践中,尽管我国针对网络暴力不断织密治理法网、提升打击强度,但仍然面临较为严峻的实践难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事前难以有效地预防和监控网络暴力风险。网络暴力事件的发酵和演化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网民的从众或共情心理、群体非理性情绪放大效应、信息与舆论引导行为等多种复杂因素交织关联,尽管我国相关立法不断强化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监管义务并逐步匹配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监管本身是一种相对滞后和个案化的处理方式,对于网络暴力风险的预先化解功能有限。同时,网络暴力的实施成本和技术门槛极低,由此形成了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能力鸿沟。

第二是事中难以及时阻断网络暴力的扩张升级。网络空间使得暴力行为的影响力呈指数级爆发,呈现出传播主体、平台、方式、路径、结构交叉组合的复杂模式,一方面使得短时间内容真实性的判断能力难以与信息的扩散幅度相适应,信息的澄清与清理多滞后于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网络暴力的短时间爆发往往裹挟大量民众意见,传播链条并不必然具有特定中心,传播者尽管在事实上推动了网络暴力的形成与升级,但针对此类群体性行为难以从法律层面明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是事后被施暴者难以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被施暴者面对网络舆情本就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而容易息事宁人;即便被施暴者寻求法律救济,也多面临取证难、证明难的障碍,信息溯源并理清事件扩散路径面临技术门槛,司法救济成本高;而网络暴力所形成的舆论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侵害性在时间和空间层面均超越了司法之于个案的救济能力,往往案已结却事未了;即便后期舆论消退,被施暴者的生活与心理亦难以恢复到正常状态。

网络暴力的治理不能是政府的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建立起公私主体协同、多环节协同、各部门法协同的全链条综合治理体系。首先需要明确网络暴力的生成原理,引导和促进网络空间社会伦理的建构,开展源头治理,在事前消解网络暴力风险。其次,基于网络暴力的发展阶段,划分不同参与者的角色,匹配合比例的阶梯化法律责任,并将治理重点集中在事件发展链条的关键节点之上,从而在事中有效控制网暴强度和爆发范围。再次是强化事后救济的有效性和延续性,化解被施暴者寻求法律救济的制度障碍,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为网暴受害者建立必要的救助和帮扶机制,以有效抵抗网络暴力在事后延伸的次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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